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347Q/2024-38890 | 文号 | 丽水利〔2024〕17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15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18-2024-0001 |
各县(市、区)水利局:
根据《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我局制定了《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丽水市水利局
2024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设立依据 | 处罚依据 | 处罚幅度 | 违法违规情节 | 处罚种类 | 裁量基准 | 备注 | |
违则 | 罚则 | |||||||||
1 | 330219283000 | (丽水)对河道整治、水利工程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情况的行政处罚。 | 《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石材等矿产资源加工、工业企业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等施工和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场所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和国有储备土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施工和运输、港口码头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贮存物料和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整治、水利工程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定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煤炭、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车辆在禁止、限制通行区域、路段内的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房屋征收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物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工地边界设置符合要求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对施工工地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进行硬化处理,并辅以洒水或者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确因生态、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将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保持施工地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的道路清洁。 (四)土石方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或者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风力六级以上天气停止土石方作业。 (五)在产生泥浆的施工环节设置有效防止泥浆溢流的泥浆池或者泥浆沟,并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泥浆。 (六)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或者混凝土的场地采取设置封闭式防护棚或者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 《丽水市扬尘污 染防治规定》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未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轻微 |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能够及时改正的;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免罚 |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 |
一般 | 第2次被查处且未造成污染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 罚款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被查处两次以上或造成污染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 罚款 |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 扬尘污染,且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工整治 | 责令改正(前置) |
注:处罚标准中的“ 以上 ”、“ 以下 ”包含本数,“ 以内 ”不包括本数。
丽水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地址:/art/2024/5/20/art_1229418604_25202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