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74939Y/2023-13508 | 文号 | 丽医保发〔2023〕8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3年2月3日,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护理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丽医保发〔2023〕8号),现就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丽水市“浙里惠民保”中增设长期护理责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2〕69号)文件规定,为规范长期护理责任(以下简称长护责任)护理服务管理,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1.《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22〕6号);
2.《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确定“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保障责任试点单位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46号);
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丽水市“浙里惠民保”中增设长期护理责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2〕69号)。
三、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五个章节十二条,具体内容为:
(一)总则,共2个条款,主要为《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护理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依据、原则等。
(二)护理服务内容,共4个条款,主要介绍长护责任服务内容的具体内容,包括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两大类。
(三)护理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共3个条款,明确长护责任护理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具体内容、护理服务项目管理规范标准(按照《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供给规范》执行)和制定依据。
(四)护理服务时间标准,共2个条款,明确长护责任的护理服务时间标准(按照《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时间标准》执行)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职责。
(五)附则,明确本办法的解释单位和执行规定。
四、适用对象
“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参保人员。
五、文件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咨询方式:0578-207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