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74939Y/2023-43710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问: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第四周期第三批妇幼保健院等级评审结论的通知》(浙卫发函〔2023〕43 号)确定丽水市妇幼保健院为三级乙等妇幼保健院,为完善我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体系,根据医疗机构分级定价原则,公布我市三级乙等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
二问: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明确我市三乙公立医院以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与三甲公立医院相同:1.综合医疗服务类;2.医技诊疗类;3.部分临床诊疗类项目:临床各系统诊疗(编码31)、麻醉(编码3301)、各类加收类、超声高频切凝辅助操作(编码33000000012)、神经外科机器人导航辅助(编码33020090200)、术中磁共振实时导航(编码33020090300)、主动脉内球囊反搏 (IABP) 运行监测(编码32050000900)、物理治疗与康复(编码3401、3402);4.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2、明确有等级价差项目及三级乙等公立医院价差标准。除通知第一条第3点外的其他临床诊疗类项目,价差为三甲医院、三乙医院价格之比1.1:1(价格四舍五入明确到元)。
三问:适用对象是?
答:丽水市三级乙等公立医院。
四问:执行时间是?
答:本通知自公开发布 30 日后执行。
解读单位: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吴海平
联系电话:0578-2070100